(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在京开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三审。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定婚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维持了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的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关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了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请求权。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草案二审稿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新增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此前引起争议的隔代探望权规定,还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梁秋坪)
(来源:万家资讯)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