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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5月8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我和妻子准备离婚,孩子仍处于哺乳期但已经断奶,我有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7日,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庭长郭芳做客本报“周二之约”法律咨询热线,市民赵先生打进电话,咨询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赵先生表示,婚后黄女士没有上班,还将赵先生的钱管得死死的,每个月只给他1000元零花钱。“刚结婚时还能忍,后面真的受不了了。”赵先生说,因为拮据,婚后他连和朋友一起吃饭都要犹豫半天。因为经济问题,两人开始频频吵架,赵先生也将工资卡收回自己处理。
赵先生说,孩子出生后不久,黄女士就上法院起诉过离婚,但赵先生没同意。如今又过了半年,赵先生已经同意离婚,但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黄女士认为,孩子仍处于哺乳期,抚养权归她天经地义。赵先生则认为,黄女士没有收入,而且孩子已经断奶,自己也想争取下抚养权。于是,他打进“周二之约”热线进行咨询。
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庭长郭芳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女方确要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是根据“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原则来确定的,哺乳期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判给母亲,男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更有利于孩子成长。除非女方有吸毒、家暴等重大恶习,否则抚养权很难归男方所有。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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