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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邢台市赵女士咨询:我的姐姐与郝某2010年登记结婚,我的姐姐系初婚,郝某系再婚,2014年双方共同购买住房一套。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郝某在未经我的姐姐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他人,也未向法院说明这一情况。现在我想了解的是,对郝某这样的行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外,为了要孩子,我的姐姐曾经六次怀孕,但六次均流产,因此也耽误了工作,且现在我的姐姐已经四十余岁,此后生育机会减少,在分配财产时是否也应予以照顾?
法律帮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本案而言,郝某在离婚诉讼中擅自转卖房屋,未经对方同意,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宜予以不分或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一方不应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赵女士的姐姐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现在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其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也宜对其进行保护,切实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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