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到香港3年后离异 因前夫重婚出境证件被撤销

日期: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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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女子容某于13年前再婚嫁给了香港人姚某,随即成功申请赴港定居。然而因姚某重婚,其与容某婚姻无效。2017年2月,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撤销了此前给容某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容某不服遂上诉,经历了一审败诉后,昨日,该案二审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由宁铁中院院长廖少昆任审判长并主审。当天,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容某要求撤销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女子嫁到香港 3年后离异

  容某年轻时居住在来宾某农场,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孤儿寡母相依为命。2006年1月,54岁的容某迎来第二段婚姻。当月,她经人介绍,和来自香港的年长男子姚某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结婚。

  2007年3月,容某以夫妻团聚为由向来宾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香港定居,于2007年6月19日获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赴香港定居。

  容某赴港时,将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也带了过去。“嫁到香港后不久,我发现姚某恶习很多,还带女人回家。”容某的第二段婚姻失败了,2009年1月,她与姚某在港离婚。

  离婚后的容某和儿子继续留在香港生活,2017年12月,她认识了现任丈夫,也是香港人,容某进入了第三段婚姻。

  在此期间,容某被通知她和姚某的婚姻无效,因此其所持有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性受到质疑。容某对此很难接受:“像我这样的条件,只要在香港居住连续满7年,就可以申请为永久性居民了。”容某说,因为与前夫的婚姻合法性存争议,这些年她多次递交申请都被拒绝,如果出境证件再被撤销,她则需要再等待多年,“那样我能享受的福利待遇,我儿子、孙子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容某极力争取所持有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能保留有效性。


    前夫重婚婚姻无效 出境证件被撤销

  2016年10月21日,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函件,函件中提及,姚某与容某的婚姻属重婚,姚某欲与容某在内地结婚时,隐瞒其与他人的婚姻,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检控一项明知而故意作出的虚假声明的控罪,被香港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随后,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核实:姚某于1964年4月与福建省原居民谢某在云南登记结婚,2007年11月在香港离婚。姚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1月又与容某在广西登记结婚,2009年1月在香港离婚。

  基于调查事实,2017年2月10日,出入境管理局作出撤销容某“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容某对此有异议,于2018年5月22日向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21日,公安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出入境管理局作出的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容某不服,于2018年7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此前取得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合法有效。


  无效婚姻不获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容某诉称,其于2006年1月12日与姚某在广西登记结婚,两人是合法夫妻关系。2007年以夫妻团聚为由向被告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赴香港定居,经审查符合香港定居条件,给其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之后其取得合法通行证后在香港生活至今。容某称被告撤销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则认为,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分居多年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夫妻团聚的,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但此案中姚某是在与他人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容某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无效婚姻。

  因此,容某不符合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赴香港定居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018年10月1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出入境管理局依职权作出本案的撤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安厅亦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容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容某的诉讼请求。

  昨日,该案二审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由该院院长廖少昆任审判长并主审。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合议庭休庭后即对该案进行了评议,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即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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