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闹让结婚变“劫”婚!专家建议民法典对恶俗婚闹作禁止性规定

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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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以此为契机,将婚俗内容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明确对婚闹乱象作出禁止性规定。

  几天前,来自安徽省亳州市的金思元,拒绝了闺蜜提出的伴娘请求。金思元说,自己在作出这样决定的时候,也感到非常为难,“但看过身边的一些婚闹之后,还是害怕那些场景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只能婉拒了”。

  陕西西安,伴娘被两男子按在车内强行摸胸;广东深圳,伴娘与摄影师脸部被划伤……这两年网上出现的多起婚闹事件,也让金思元不敢去冒险。


  对于婚闹问题,各地都在探索解决之道。

  8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召开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会议宣读了《日照市组织开展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对如何进一步遏制恶俗婚闹行为进行了专题部署。记者注意到,在这场整治行动中,多是以宣传、劝导等形式进行。例如,民政系统关口前移,在领证时向新人宣讲不文明婚闹行为危害,并逐一签订《抵制恶俗婚闹承诺书》。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治理婚闹乱象,既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与信念,更要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撑,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增加婚俗的内容,对婚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为管制婚闹恶习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闹严重或担刑事责任

  新人大婚之日,亲友齐聚一堂,以游戏助兴本无可厚非,但传统民俗却因为婚闹变了味儿。

  陕西西安,伴娘遭伴郎脱衣猥亵。

  江苏盐城,婚礼现场公公强吻新娘。

  贵州遵义,新郎被捆绑不慎致残。

  ……

  近两年发生的婚闹事件,已经到了不分地区、不论年龄的地步。但顾忌到人情世故,婚闹受害者往往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即使偶尔有公安部门介入,除非涉及严重人身伤害,否则也是不了了之。

  例如,在2017年发生的“伴娘被两男子按在车内强行摸胸”事件中,事发7天后涉事男子被警方控制,伴娘因为和两名男子认识,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的责任。

  多位民俗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与以前相比,如今的婚闹不断向着低俗化发展。新人之间的亲吻、拥抱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闹婚者的恶俗趣味,调戏新娘、骚扰伴娘、恶搞新郎,甚至连双方的老人都不放过。粗鄙性与侮辱女性成为婚闹两大特征。

  北京民俗协会秘书长、民俗专家高巍介绍说,婚闹是我国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代的抢婚制度,将新娘抢来后,婚宴上没有婚配的青年以捉弄新人取乐,但在实际操作时尺度很难把握。

  “早些时候,婚闹也有对新郎新娘造成伤害的例子,演化到现在,婚闹的很多习俗是一种陋俗。而且也不排除部分人是借由婚闹的习俗来做一些违背道德甚至违背法律的事情,所以必须要制止。”高巍说。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婚闹还催生出了“职业伴娘”。记者就租赁伴娘事宜,电话咨询了多家婚庆公司。几乎全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可以提供专业的伴娘服务,收费只要200元到300元。部分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如需提供挡酒等特殊需求可以加钱解决。

  金思元坦言,如果婚闹问题不解决,自己确实没有勇气去从事伴娘这一“高危职业”。

  刘俊海认为,过分婚闹已经超越私人自治的范畴,婚闹者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对待这种行为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惩治。

  “婚闹者不仅面临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刘俊海说,婚闹者若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婚闹中出现意外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婚闹者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

  刘俊海认为,对于在婚礼上调戏新娘、猥亵伴娘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良婚俗观念急需转变

  婚闹者将“结婚三天无大小”作为“护身符”,为自己的荒唐行径找到了看似“合理”的解释。

  金思元坦言,婚闹在她的家乡非常普遍:“大家觉得不闹不热闹,闹得越凶代表新娘越美,男人都想趁机调戏一下。新人不仅不能生气,还要笑脸相迎,以免破坏新婚的喜庆气氛,被人说开不起玩笑。”

  2016年,柳岩以伴娘身份参加包贝尔夫妇婚礼,差点被伴郎团扔到水里的事件让金思元印象深刻。“我最不能理解的是,柳岩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还需要出来道歉?该道歉的不应该是那些试图推她入水的人吗?可很多人的传统观念就是这样,婚礼上闹一闹很正常。你看不惯,是你玩不开,是你惺惺作态。”金思元对此愤愤不平。

  刘俊海指出,婚礼本该是神圣的、极具仪式感的,而婚闹却把婚礼搞得乌烟瘴气、粗俗不堪,传统文化中的婚俗观念已经被严重扭曲。

  “在国外,宾客参加婚礼都有礼仪上的要求,衣着要大方得体,女士应该着礼服,男士要求穿西装,以绅士淑女的姿态祝福新人。与西方文明的婚礼礼仪相比,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婚闹行为实在难看。”刘俊海说。

  刘俊海将婚闹者的动机归结为三类:从众心理下的盲目跟风,婚闹者并不清楚这么做会有什么后果;借婚闹之机对女性实施性骚扰,以满足自己扭曲的性需求;贪图小便宜,趁婚闹对新人敲诈钱财。

  “一方面,婚闹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觉得法不责众,即使在婚礼现场做出过分的事情也不会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婚闹受害人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纵容婚闹者的无理要求。”刘俊海认为,正是这两种心理,让婚闹者有恃无恐。

  高巍提出,应当辩证看待婚闹,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传统习俗有积极正面的意义,关键在于如何发挥这种积极的一面,探索形成新旧结合并为大家认可接受的形式。

  “民俗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经过时间的检验,现代文明因素的注入需要一定的时间。良好习俗的形成,需要部门引导、学者讲解、媒体宣传、群众认同,经过各个群体的推动、探索和打磨,才能形成被大家认可的婚礼礼俗。”高巍说。


  对恶俗婚闹作出禁止性规定

  刘俊海认为,治理婚闹要靠思想意识的革新。婚姻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婚闹潜规则。

  在日照市开展的遏制恶俗婚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也多是针对思想观念展开。

  民政系统要关口前移,在领证过程中,认真向新人宣传和讲解不文明闹婚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和危害,逐一与新人签订《抵制恶俗婚闹承诺书》;公安系统要进行专题研究,加大劝导、纠正、执法力度;团委、妇联系统要在广大青年、妇女群体中,发起遏制恶俗婚闹、倡导喜事新办的主题实践活动,杜绝恶俗婚闹的产生;妇联要围绕妇女维权,开展杜绝骚扰亵渎伴娘、新娘主题活动……日照市要求各部门各尽其责,坚决让恶俗婚闹没有“市场”。

  “据我所知,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婚闹现象较为严重,作为婚闹重灾区的日照带头进行治理值得称赞。这是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刘俊海对日照的这一做法表示赞赏。

  刘俊海同时指出,从近两年多地发生的婚闹事件来看,仅靠道德的力量,已经难以对这一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方能对这一不良习俗进行规范。

  刘俊海强调,在展开专项治理活动的同时,各地应就移风易俗问题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但解决婚闹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写入法律,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以此为契机,将婚俗内容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明确对婚闹乱象作出禁止性规定。

  刘俊海指出,尽管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现有的法律条文,治理婚闹已经可以做到于理有据,然而,毕竟法律中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各地也没有针对婚闹出台过任何地方性的行政规章,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这为有关部门依法执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刘俊海指出,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然而,婚姻习俗作为婚姻生活的重要部分却没有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这不仅凸显了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不完整,也不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婚姻家庭新风尚。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我认为,既然是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修改,就可以考虑在法律中对社会关注的婚闹现象作出回应。”刘俊海说。

  刘俊海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吸纳婚俗内容,对近些年的婚闹现象作出禁止性规定,通过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弘扬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核心价值观。

  刘俊海认为,落实治理婚闹专项行动还需要多方合力,可以参照日照的经验,例如,民政部门应起到行政指导的职责,在新人领证时向当事人提出警示;妇联、共青团要起到联系广大青年、妇女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宣传职能;同时各部门要与地方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婚闹行为进行巡视。

  “但与日照当前工作做法有所不同的是,如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后,各部门在宣传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普法,在执法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刘俊海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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