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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可以短暂绚烂如烟花绽放,婚姻却需要二人细水长流地在柴米油盐间共同经营。大英县人民法院在家事改革审判过程中创新推出“离婚冷静期”制度,成功挽救部分婚姻家庭。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纠纷案件中给当事人一个反省、改过、冷静思考、理性表达是否做出离婚决定的期间。冷静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冷静期不计入审限。
案例一
原告刘某(男)诉被告巫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结婚二十余年,生育两个子女,起诉原因是由于原告刘某在三个月前开始有夜不归宿的现象,而被告巫某顾忌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不愿意离婚。
刘某和巫某的两个子女得知父母在法院闹离婚,负面情绪非常激烈,扬言如果父母离婚他们就选择自杀,双方亲属也向法官反映双方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和睦,仅近几个月才发生矛盾,并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鉴于此,承办法官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了解到,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有明显赌气离婚的情绪,具备和好可能基础,且子女正处于青春叛逆期,过于仓促处置该离婚案件,会对家庭成员造成无法弥补的情感伤害。
因此,承办法官从维护家庭完整和子女健康成长方面对原告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决定设置一个月“离婚冷静期”,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做到主动进行感情沟通,法院并委派家事调解员协助调解和引导。
一个月后,夫妻双方关系有了明显好转,同时在孩子和亲朋好友的规劝下,最后原告放弃了离婚请求。
案例二
宋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宋某某因丈夫爱喝酒,酒后时有失态,一怒之下来到回马法庭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两人的感情现状,以及无根本性矛盾,遂建议二人先“冷静一下”,不断地向双方劝说和解释,并向双方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设立了一个月的冷静期间,要求双方在该期限内保持冷静和理智。
取通知书几天后,原告宋某某就来到回马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并表明当时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幸好有法院“离婚冷静期”制度才保住了现在的家庭。
据悉,大英县人民法院自实施家事审判改革以来,10例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经当事人申请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调解离婚纠纷案件:1、一方有和好的愿望和具体措施的;2、一方愿意给对方一定时间考验的;3、婚姻未达到死亡程度的;4、一方或双方存在冲动、赌气离婚情形的。
(来源: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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