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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王某和林某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共同子女,王某婚前育有一子取名王甲,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王某和林某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南江镇某村房屋一栋归男方拥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男方补助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此后,林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后因林某担心自己过世后房产会由王甲继承,林某拒绝继续支付余款。经法院释法解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分两期向王某支付余款110000元。
【法官寄语】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王某和林某属第二种情形,故王某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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