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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抓住作为该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有利契机,切实转变审判理念,不断创新审判机制。2015年初,该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实行心理干预介入家事审判机制,注重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心理矫正和情感治愈,实现问题家庭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一、强化保障,夯实心理疏导工作基础
心理疏导在审判工作中越来越凸显其价值,铜山法院高度重视心理疏导在家事审判工作中的运用,为心理疏导参与家事审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一是设置专门的心理咨询工作室。心理咨询场所的安排与布置给人以安全、祥和、温暖及充满希望的感觉。房间的整体布局和谐,房间和家具的颜色是柔和的,给人的感觉是温馨的。咨询室的细节也具有暗示的意义。心理咨询室的布置不仅给人一种心灵净土的感觉,同时也有一定的审美感。
二是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心理疏导团队。除了专职家事审判心理咨询师,铜山法院还联合当地司法局、教育局及高校等,组织挑选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了专家团队,对特定案件当事人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和辅导,并且建立了心理咨询师人才库和名册。
三是建立完善的心理疏导工作制度。2016年6月,铜山法院在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指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铜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规则》,分别对心理咨询师的聘任资格、任职要求、职责范围、适用条件等作了详细规定。
二、结合实际,完善心理疏导工作机制
一是确定心理疏导工作范围。在家事审判实践中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情绪异常激动致使调解或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二是因不良互动模式、角色功能失调等导致婚姻危机,存在修复可能的;三是针对离婚纠纷和抚养权争议中的未成年人,需要引导其发表意见或舒缓压力的;四是判后可能存在异常情绪,需要进一步心理干预的。需要说明的是,家事心理疏导的工作对象不包括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以及重性精神病。
二是心理疏导的介入时机。心理疏导并不拘泥于某一审判阶段和过程,只要案件需要,心理疏导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介入,立案前、庭审中、庭审后都可以。法官及相关辅助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进行心理疏导之必要,均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接受心理疏导。此时,当事人可以填写《人民法院心理疏导预约登记表》,与心理咨询师约定时间,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展心理疏导活动。
三是心理疏导与法官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心理咨询师在接到心理疏导的任务后,需要第一时间调阅卷宗或家事调查和家事调解的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诉求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咨询活动形成一个初判。在建立良好咨访关系后,为其制定心理咨询计划,同时建议法官延长该案审限。为巩固疏导效果,掌握当事人心理发展变化,会见结束时需要给当事人布置家庭作业。每一个咨询个案均需制作咨询记录,并建立档案保存。心理咨询师将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对判决或调解的想法等有关内容及时提供给法官作为裁判参考意见,但与案件无关的隐私部分则不宜公开。
四是建立心理疏导联动机制。根据最高法院等15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相关精神,对于重大、典型案件,会根据个案情况,主动联系民政、妇联、关工委等部门,为当事人选择不同年龄、阅历的心理专家提供疏导和帮助。
三、注重方法,保障心理疏导服务效果
一是舒缓对立情绪,引导理性诉讼,促进庭审顺利进行。家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在调解室或法庭上既无法冷静说话,也不能充分表达其诉求和感情,此时可由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当事人缓解和释放情绪压力。以倾听为主,引导他们宣泄心中的烦闷,让他们尽情说出想说的一切埋怨和委屈,面对诉讼能够合理保护自己的利益,理性参与庭审。
二是挽救婚姻危机,修复家庭关系。铜山法院每年新收家事案件约1800件,其中离婚案件1100多件,离婚案件占家事案件总数的60%以上。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先应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危机婚姻,心理咨询师可以运用具体的心理疏导方法,帮助当事人弥合感情、维持婚姻。
三是促进心理创伤的愈合。离婚后的当事人很容易产生一系列如抑郁、焦虑、愤怒等负性心理问题,严重影响自身身心健康,甚至波及由其抚养的子女和扶养的老人。对于死亡婚姻,判决作出并不意味着心理疏导的终止,加强心理疏导可以调适离婚当事人低落的情绪,缓解其内心的焦虑和孤独,以促使他们尽快调整心态、重新接纳自己、规划未来生活。
四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离婚、抚养、人格权纠纷等家事案件中,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在此类案件中该院运用适合少年儿童的心理咨询方法,利用沙盘游戏治疗和心理画治疗等,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咨询,以减少家庭解体对其造成的伤害,为他们健康成长争取最大利益。
五是延伸司法服务,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铜山法院还将心理疏导的专业知识拓展到对未成年人犯的帮扶工作中。心理咨询师深入少管所为少年犯开展团体心理辅导课,促进他们真诚悔过,重拾对未来的信心。针对女童受性侵增多的现象,制作了女童自我保护宣传彩页,走进社区进行宣传及咨询活动。近三年来,心理咨询师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累计达两百余人次,协助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五十多件,成功挽救了数十对濒临破碎的家庭,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曾多次到该院视察,高度赞扬了该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对率先将心理疏导融入家事审判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直面困境,优化心理疏导各项保障
心理疏导与家事审判的结合体现了家事审判改革向着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重大意义,然而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尚处于探索阶段,该院心理干预介入家事审判机制建立以来,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家事心理疏导缺乏立法支撑。基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应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家事案件的妥适处理有赖于一部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实现家事诉讼的特有价值和功能,家事心理疏导更是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撑。
二是家事心理疏导适用条件有限。心理疏导应遵循来访者自愿原则,这是确立良好咨访关系和产生效果的先决条件。心理咨询和疏导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尚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以为接受心理咨询就是证明自己有精神病而拒绝接受,而得不到当事人的同意和配合,心理咨询就算强行介入效果也未必理想。此外,心理咨询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当事人能否像社会中的付费来访者一样,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接受完整的心理咨询疗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三是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的法律属性尚不确定。心理咨询师从专业角度出发,给家事纠纷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心理、婚姻基础、情感状况、性格配对、对家庭的认知和态度等作出一个综合性评估,以心理测评结果为依据,根据访谈内容,形成全方位的心理评估报告及个体发展建议。目前,这个评估报仅作为参考性意见提供给法官。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矿业大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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