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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杨女士从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蒋子钰手中,接过盖有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这是合肥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自此,在庐阳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再婚、出入境、房产过户等事务时可不再需要通过携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加以证明离婚事实。
在我国,采取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发放离婚证。而经法院诉讼离婚的,只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相比于“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中往往涉及婚外情、家庭暴力、非婚生子女等敏感信息,在事后当事人进行日常民事活动被要求出具离婚的裁判文书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
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庐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全市率先发出《离婚证明书》。蒋子钰介绍,“离婚证明书加盖了院印,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可直接使用。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郑丹丹 郑青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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