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抚养 法官调解免伤害

日期: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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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网讯 6月7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从调解前的电话沟通,与庭上组织双方调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这也是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妥善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小的缩影。


  原告严某与被告滕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严某曾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决离婚。2017年5月,原告严某以夫妻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山法院受理后,先后与双方沟通,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就孩子抚养权问题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认为孩子由滕某抚养更为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承办法官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情、理、法多角度多次与严某沟通交流,积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让双方当事人放下心中的芥蒂,从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最终目标去进行调解。在法院的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下,婚生子随滕某生活,严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双方虽调解离婚,但都如释重负,称调解避免了在法庭审理上的互相伤害,增加双方矛盾,也没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并对法院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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