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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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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当今社会,同居男女持有、使用另一方银行卡者绝非个案。但恋爱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随意支配他人财产。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支配对方大额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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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亦应通过个案的审理,义不容辞、旗帜鲜明地表明应有的态度。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践中,应当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他人包括监护人的不法侵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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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婚姻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对对方的健康状况有知情权,只有在知情并通过深思熟虑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才承担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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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原则上应以父母出资当时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出资性质真伪不明时,应将出资系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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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系为了保护申请人,使其免受现实的家庭暴力及可能存在的现实家庭暴力的危险,其本身并不对离婚双方的过错作出评价,亦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的处理带来影响,离婚诉讼仍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