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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之中见真容
“离婚冷静期”的新鲜出台可谓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但民众的热议中亦不乏片面的认识,故团队律师从专业角度就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冷静期在其他法域和制度中的体现两方面入手,帮助大家正确理解。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谓“离婚冷静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新闻媒体和公众对于《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条文的概括总结,亦是对该新增规定以及立法目的的理解。结合此条文的具体规定,团队律师就“离婚冷静期”一词所对应的三个方面进行如下解读:
(一)“离婚”:改变协议离婚制度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一致,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制度;二是一方诉至法院,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即诉讼离婚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制度,即“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制度中的新增规定,在原本离婚登记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冷静”以及冷静后“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程序和相关限制。
•《民法典》生效前,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申请离婚登记→审查→登记;
•《民法典》生效后,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申请离婚登记→冷静→申请发给离婚证→审查→登记。
(二)“冷静”:离婚登记申请可撤回
所谓“冷静”,即让双方当事人想清楚是否确认要办理离婚登记,通过强制登记机关暂缓业务办理、提供任意一方反悔机会、强化当事人主动申请行为,减少夫妻轻率离婚现象。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通过法定期间的限制,强制双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暂缓”办理离婚登记相关事宜,即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立刻审查并当即发给离婚证,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办理离婚登记反悔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至此该“暂缓”事项“终止”。而要想重新启动这一“暂缓”事项,需在法定期间内再次共同提出发给离婚证申请,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暂缓”事项亦“终止”。
(三)“期间”:至少冷静30日,至多冷静59日
《民法典》生效后,办理离婚登记不再“即到即办”,而受到两个期间的限制:
1.强制冷静期: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暂缓”办理离婚登记相关事宜,在该期间内任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该30日期间是不变的、如要成功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完整经过的,正是公众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2.申请发证期:上述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如双方仍协议一致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在30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该30日期间是可变的、如要成功办理离婚登记并非必须完整经过的,即双方在该30日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共同申请发证即可,而该30日期间届满,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双方不得再申请发给离婚证。
虽然公众和媒体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可撤回离婚申请的30日不变期间,但实际上,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冷静至少冷静30日,至多可冷静59日;最快可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第31日申请发给离婚证,最迟需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第60日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冷静期”是新鲜事吗?
较我国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77条系新增条文,但在全球婚姻家事法律视野下,以及在我国的整体离婚制度中,“冷静期”并不是新鲜事。
(一)其他法域中的“离婚冷静期”
1.韩国:离婚熟虑期
韩国与我国都是亚洲国家,在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方面均有相似之处。《韩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熟虑期”才能得到家事法院对离婚意思的确认,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熟虑期的期间亦不同:有需要抚养的人(包括胎内的子女)时,熟虑期期间为3个月;没有需要抚养的人时,熟虑期为1个月;有暴力等其他应予离婚的紧急情形时,可缩短或免除熟虑期。
2.英国:反省与考虑期
英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国家,其法律规定及婚姻家庭制度对研究英美法系领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英国婚姻法》规定,整个“冷静制度”中有两个期限:一是夫妻双方在参加信息会议(心理疏导和离婚普及)3个月后,向法院作出婚姻是否有挽救可能性的声明;二是法院根据该声明为当事人指定反省与考虑期,一般情况下为9个月。
(二)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中的“离婚冷静期”
1.诉讼离婚制度中“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
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中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离婚冷静期”,但《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进行裁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设置1个月左右的调解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居中解决矛盾,如果双方明确无法调解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调解,进入审判程序。此种“调解期”实际上也是一种“冷静期”。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虽然目前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亦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的发展进程中,持续的经验总结和不断的研究探索必然会促进诉讼离婚冷静期规范制度的建立。
2.两种离婚制度中“离婚冷静期”的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7条,该条文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内容。
诉讼离婚制度中“调解”存在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但目前并没有关于离婚冷静期强制的、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和实际操作的规范。
(2)参与主体不同:
协议离婚制度中处于离婚冷静期时,多为夫妻双方各自冷静或进一步协商,并不一定有第三方介入。
诉讼离婚制度中调解期内,会有调解员作为中立方居中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
(3)期间不同:
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冷静期为30日,该期间是不变期间,是要成功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完整经过的期间。
诉讼离婚制度中并没有法定的、统一的、明确的调解期,一般为1-3个月,且在明确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该期间可以提前结束。
(4)可能存在的结果不同:
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冷静期中可能存在的情形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离婚申请被撤回,二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制度中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原告撤诉;二是调解离婚,法院制作调解书;三是调解不成,由法官审理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变动”之下求进步
“离婚冷静期”作为协议离婚制度中的重大变动,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进步、蕴含和关联的其他重要内容、可能衍生的实践困难和其他问题,都是必然存在的,对这些问题保持思考和探索,才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的进步。
三、“冷静期”带来的只有冷静吗?
(一)既引发关注,也带来疑虑
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和实施引发民众的热议,带来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民众对该制度的疑虑。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包括: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会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一方、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否要提交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时有什么具体流程和填报文件等。对此,民政部于2020年12月4日举行社会事务有关工作新闻通气会做出了回应: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考虑到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内容可能变化,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民政部亦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办事流程。
(二)既带来进步,也衍生问题
1.能够适应社会新情况、解决社会新问题,就是法律的进步。
社会中有评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得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简化的协议离婚程序又重新变得复杂,是立法的倒退;但社会情况和司法实践在不断变化、人民群众需求和法制建设目标也在不断进步,这决定了离婚冷静期的出台是必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立法层面上对协议离婚程序进行设计,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坚持,也是对社会发展情况的回应,是为了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确认夫妻离婚真实意思,避免夫妻轻率离婚,也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置的一个月离婚审批期,简化了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实现了促进程序便捷、保障离婚自由的进步。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冷静期相关规定,回应了实践中频发的轻率离婚、通谋虚假离婚情形,实现了平衡公权限制与公民自由、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进步。能够适应社会新情况、解决社会新问题,就是法律的进步。
2.预防和解决新规背后可能衍生的问题,才能让新规焕发生命力。
(1)协议离婚新增程序,会否增加诉讼离婚中法院的压力?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的优势在于隐私性、便捷性,而协议离婚制度中新设了离婚冷静期,一方面,使得办理离婚登记事项的周期至少延长了一个月;另一方面,一旦夫妻一方反悔或在冷静期届满后因客观原因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发给离婚证,想要离婚,就得再次提出申请,重新办理离婚登记事项并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
考虑到时间成本,以及在申领离婚证时限内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不确定因素,再结合诉讼离婚制度中可以在调解阶段由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如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不存在太大争议,直接诉至法院可能更加省时、更加保险。此种情形下,如若诉讼离婚的成本低于协议离婚,会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增加,调解员、法官的工作压力亦会增加,更有甚者,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名无实,导致我国离婚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出现扭曲现象,更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及时解决协议离婚中离婚冷静期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并发展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保持两种制度的平衡和互补。
(2)离婚登记不成,会否影响法院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
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除了《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情形,以及1989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规定的十余种情形,其他的情形是否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都需要法官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
在双方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却因一方撤回申请或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及时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而未成功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此时曾经的申请离婚登记行为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夫妻关系的状况已经达到须离婚的程度,会否影响法官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团队律师认为,在上述情形下,要综合考虑申请离婚登记时的具体背景、一方反悔的原因或在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实际困难、申请离婚登记与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间隔期间夫妻关系中发生的新情况等。实际上,新规定的实施必然导致更多新情况的出现,这也要求我们从新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法律的适用。
“离婚冷静期”作为《民法典》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与关怀,其背后承载着立法者希望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对个人自由的部分限制,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美好期许。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及不确定性,如何不断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保护各方利益,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对法律制度不断的探索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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