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品德,只论冯轲与张靓颖的财产协议书

日期: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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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概况】

  2016年10月8日网络热传知名歌星张靓颖与少城时代CEO冯轲行将大婚。原本系一起“虐狗”婚讯,不料次日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发布一封致社会公众的公开信,手写信中其指称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还侵吞了张靓颖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认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让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并极力反对这桩婚事。此信一出,引起圈内外人士一片哗然,舆论更是猜测各异。此事最终以冯轲公布律师见证(非冯轲“我的回应”所称公证,二者法律意义大不同,详见后续分析)的“财产协议书”及“合家欢”大合照终结了这场号称不是“炒作”的撕逼大戏,引得各路吃瓜群众大叹 “贵圈水太深呀”!虽然冯轲的人品及对张靓颖的感情不被外界看好,结局也是峰回路转,众吃瓜观众大呼不过瘾,但作为法律人士,于八卦纷纷中窥见他们的财产协议书,赞赏二人理性深情之余,不免技痒,就此机会简述一二,给那些意欲书写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朋友们一些参考。


  【律师分析】

  一、通篇阅读本案中的财产协议书,相信即便非专业人士也很容易发现该协议对于二人“婚前财产范围”的约定非常抽象,并未清楚载明婚前财产包括几套房产,多少股权等详细细节。此时大家可能会问,婚前或婚内协议一定要列明所有财产吗?深圳婚姻律师答曰:不一定,但不列明未来可能导致损失重大。

  首先,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签署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后万一感情破裂分崩离析,在确认双方名下财产归属问题时少些纷争,对于已知的财产确实很容易分割,然后实践中最易出现纠纷的是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哪些财产?若张靓颖或冯轲将来按本协议向法院主张离婚并分割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就被告方名下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交房产证、股权出资证明、证券基金账户、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当然,如果原告方确实无法提供这些财产的书面证明材料,诉讼中可以委托律师或向法院申请调取。但司法实践中,调取房产资料至少要求提供具体地址,调取股权登记信息需要提供公司详细名称,向法院申请调取证券基金或银行账户流水需要提供具体账号。然而,据张妈透露,“张靓颖入行十年只有一张信用卡,钱都在冯轲手里”,虽然这样说有些夸张,但也间接反映了双方财务基本都是由男方冯轲掌握,若冯轲有意隐瞒,即便有一纸这样的协议,张靓颖若是对财产详细情况掌握不清,则可能面临“有权无利”被架空的局面。

  其次,很多朋友会说,财产多少是他们的隐私,肯定不愿意对公众披露呀。但笔者一直有个疑问,本财产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25日,显然是在张靓颖母亲手撕冯轲事件发生之前,难道签署协议时二人就想到将来要向公众披露他们的婚前协议以示爱情坚贞,所以才不写清楚财产,以免隐私泄露?若如此,不得不说太有先见之明了!

  二、深圳婚姻律师在此要郑重提醒大家,“公证”与“见证”虽一字之差,然法律上意义却不一样,万不可“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业务,见证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且律师事务所并不能做公证,故在此要纠正冯轲“我的回应”内容“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中的公证二字,不可乱用!深圳婚姻律师之所以要特别指出,并非咬文嚼字,而是公证与见证在法律效果上差别巨大,不可混为一谈。

  接下来,我们仔细比对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证业务是可以由公证机构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法律文书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而见证业务则是律师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此处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意志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综合来讲,见证其实就是律师证明某件客观事实或行为真实合法的发生了,具体到本案,通俗些讲就是证明张靓颖、冯轲确实在财产协议书上签字了,是他们两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然而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条款是否合法,例如前几年深圳盛行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见证,该合同即便有律师见证,也依然是无效的,故经过律师见证的协议并不当然有效。从冯轲公布的见证书内的“见证结论”即可印证上述分析:兹证明委托人冯轲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本见证书所附的《财产协议书》,并证明委托人张靓颖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本见证书所附的《财产协议书》,上述委托人的签字和指印均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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