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前财产错误认识的法律解读

日期: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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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吴女士问:婚姻律师,你们好。前几年我给儿子买房并登记在他名下,现在儿子马上结婚了,这套房子虽然是婚前的,但我担心他脑子一热把他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请问婚姻律师,房子是我全额出资的,儿子可以随意变更登记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吴女士,你好。

  许多家境殷实的老一辈常常用“房”来保障子女的未来,尤其涉及到子女的婚前财产时,会尤其担心自己半辈子辛苦打拼的财产被孩子轻而易举“拱手让人”,也因此我们接到不少忧心忡忡的家长的咨询。对此,深圳婚姻律师在下文将困惑一一进行梳理。


  一、“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也一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一定。婚前财产可以在婚后约定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论是婚内取得的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都可以任意的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因此,正确说法应是: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


  二、“父母出全资购房,所以有权决定所有权的归属。”

  错误。《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外在表征。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了您子女的姓名,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该产权自然就推定为归属您子女。即使是您全款出资购房,但这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


  三、“父母和子女就房产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即可避免此种风险。”

  不一定。虽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但这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且即便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代表一方不能任意处分其个人财产。若想尽量避免风险,父母与子女可就赠房事宜签订协议,并写明赠与附一定条件。当然,具体条款最好由专业人士进行把关。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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