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见证有讲究

日期: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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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王先生问:婚姻家事律师,你们好。我哥哥患有癌症晚期,医生说他已经挺不过两个月,随时会有生命危险,于是他打算在自己意识尚清醒时立一份口头遗嘱,表明他的遗产全部由妻子和孩子继承,再由我和我女友来见证,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王先生,您好。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这种危急情况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战争、自然灾害等。您提到哥哥现在已经病危,随时有离世的可能,是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的。

  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要求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处分无利害关系。很多人认为,只要非为遗嘱继承人,就与遗嘱处分无利害关系,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正如王先生的案例,虽然您哥哥遗嘱中并未将您列为继承人,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您仍是哥哥的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实际上对遗产有期待利益,因此您的见证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就您女友是否可以作为见证人,目前法律暂无相关规定,且学界也存有较大争议。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与继承人之间有男女朋友关系的人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继承人与其恋人之间已有婚约或明确的结婚意向,在此情况下,法官很可能据此推断出继承人能否取得遗产及取得遗产的多寡会在两人建立婚姻关系后影响继承人恋人的利益,从而认定继承人的恋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继承人恋人的见证无效。

  因此,就王先生哥哥的情况而言,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应找两名以上与遗嘱处分完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医护人员)对口头遗嘱进行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应将口述遗嘱记录下来,最后由全体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方能符合口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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