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宇芽事件看家暴之人身保护令的作用

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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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自媒体美妆博主宇芽(何某某)在网上反映其被前男友沱沱(陈某)家暴,公开了在电梯里被拖拽的监控录像并接受了采访,相关部门也开展了调查处理,此事一时间在网络上激起千层浪,家暴这个问题又一次出现在大家面前。


  在团队律师的上一篇文章中已述江北区公安机关查明了沱沱的故意伤害行为以及威胁行为,本文将着重就宇芽为防止沱沱再次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11月27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得到支持、申请后的保护作用具体体现在哪里进行分析。


  首先需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底是什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作出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程序要求?因此,认识人身保护令才有可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简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规定,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处理的期限是七十二小时,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有三: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可以裁定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不同于其他的诉讼案件,出于最大限度理解和保护申请人,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是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家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作出处理;如果申请人并无正在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或者虽然其在A法院有正在进行的家事诉讼,但却因为某种原因而向B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可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处理案件。


  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至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裁定日益增多,法官的审判经验愈加丰富,这意味着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更有可能亦应当更有勇气拿起反家暴的公权力武器。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恐惧和懦弱是毒药,勇敢和理智才是良方。


  据媒体报道,法院已依法作出对宇芽作出人身保护令,若沱沱不遵守人身保护令中限制其行为的内容,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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