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应如何定位

日期: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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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小高幼时父母离异,且父母达成协议小高随母亲生活,父亲高某支付抚养费,此后父亲高某在支付5个月抚养费后外出务工,与小高再无联系,也再未支付抚养费。小高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现已而立之年。2018年2月,小高的父亲高某到小高家中,表示自己与小高母亲离婚后并未再组家庭,现年迈多病,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要求小高赡养自己,小高以父亲未在自己幼年时抚养自己为由拒绝赡养。


  【分歧】

  关于本案例中小高是否需赡养父亲高某,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高不需赡养父亲高某,小高年幼时父亲并未照顾小高的生活,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高需赡养父亲高某,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本案中,小高的父亲高某已过花甲,确无生活来源,而小高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都足以负担对父亲高某的赡养,小高作为儿子应当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不存在条件关系,两者均是法定义务。

  综上所诉,小高需赡养父亲高某。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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