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付出较多一方,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日期: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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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邹某相识后于 1994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邹某某。后陈某在十多年前因家庭琐事与被告邹某产生矛盾,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在陈某离家外出打工期间,邹某某尚在读小学,主要由被告邹某抚养照顾,现已大学毕业独立生活。2021年,陈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和邹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后,陈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邹某以其抚养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为由,要求陈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二、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长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邹某某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义务,但在原告陈某外出务工十余年间,对邹某某关爱、照顾较少,被告邹某承担了邹某某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故双方离婚时,被告邹某有权要求陈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20000元。遂判决: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离婚;二、原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被告邹某支付经济补偿款20000元。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等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合理理由推卸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抚养子女的责任。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因抚育未成年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重庆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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