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不愿抚养小孩,离婚时法院怎么判?

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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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时,都是争着抢着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有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形发生。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是都不同意抚养小孩,那么法院会把孩子判给哪一方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看看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


        案例1:(2016)辽0726字第1030号

        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综合考量分居期间孩子同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不宜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参照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地区消费水平给付子女生活费。


       案例2: (2015)海民初字第1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经本院询问该子女,其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本院确定婚生男孩刘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注:现《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可以”带有一种选择性,可以裁定,也可以不如此裁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就有了不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形。


       案例3:(2016)鲁0213民初444号

       法院认为,父母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更不能因父母离婚而使子女的生活陷入窘境,现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子女,虽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因就子女抚养一事未作出妥善处理,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由上,我们可知,在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下,一种处理方式是,法院依然会根据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愿判决。一种是法院直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现代社会压力大,年轻人也越来越有自己的想法。在破碎的婚姻生活中,孩子问题确实是一种压力和责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我们也不想过分苛责。但是人在成年之后,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既然选择生下来,就有义务抚养他们长大。

       下面摘一段法官在判决中的说理,相信可以引起面对此情形的离婚中父母的思考。


       法官寄语:

       “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将孩子作为自己的负担而推向对方,孩子是无辜的,男女双方结为夫妇,一旦生育子女,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就要对孩子尽到父母的责任,不论夫妻之间的婚姻是美满还是破裂,这也是父母对社会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刘某与曲某1的子女系未成年人,然而双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而拒绝抚养和教育自己所生子女。作为父母自己的子女尚属于未成年人,把他们推向社会,弃他们生活学习于不顾的行为是极为不负责的。

       现若法院强行判决婚生子随曲某1或刘某生活,不利于双方之间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为了曲某2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了双方对其婚生子曲某2负责,刘某要求离婚,不应予以准许。”


       (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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