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要有助于化解矛盾

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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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离婚“冷静期”也要慎重考虑,既要充分发挥其优势,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毕竟裁判维持婚姻关系不等于“案结事了人和”


  □ 刘 勋


  据《新京报》11月25日报道,2017年6月27日,四川成都张明、董芳夫妻二人因孩子填报志愿一事产生分歧,丈夫张明对妻女施行暴力。事后,妻子董芳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经三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并表示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家暴向成都市中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


  离婚案件虽然法律关系普遍简单,裁判难度普遍不高,但是离婚纠纷因为关系着情感,法官办案稍有不慎,有时候即便是慎之又慎,也可能会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无穷后患,毕竟离婚至少会影响三代人的生活与情感,这是离婚纠纷的难点所在。正是由于离婚案件特殊的敏感性和非法律因素的复杂性,不少法院积极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希望通过更多的方法举措最大限度地弥合创伤、化解矛盾,如果闹离婚的夫妻能够在法官的努力下重归于好那就再好不过了。


  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冷静期”就是指离婚双方在法官建议下暂缓进行离婚诉讼,离婚纠纷当中的不少夫妻属于冲动型,这种类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静期”内修复感情,避免矛盾扩大,在司法实践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能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当然,是否选择“冷静期”也得尊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意见,离婚“冷静期”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其本质就是一种法官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方法。就此而言,“意思自治”是所有民事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原则贯彻于所有的民事诉讼过程。


  联系新闻,可以看到,四川成都的董芳因为丈夫家暴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三次庭审不判决离婚,理由是给双方“冷静期”,但是董芳却不买账仍然上诉。被家暴女性的不幸遭遇非常值得同情,离婚纠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复杂性。从实践来看,对情感纠纷、家暴程度的认识历来是争议焦点,法官的裁判既要考虑社会影响,也要考虑法律的正确适用,如何裁判都不能完全避免家事纠纷引发的争议。不少网友认为有家暴的前提之下,法官给予离婚“冷静期”就显得不合时宜、不慎妥当,网友的质疑与批评并不是否认离婚“冷静期”制度,而是希望选择离婚“冷静期”要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


  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劝和为最佳,况且劝和也许只是短暂的貌合神离,及时让那些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婚姻尽快终结也是营造和谐,甚至会避免更大的矛盾发生。所以说适用离婚“冷静期”也要慎重考虑,既要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优势,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毕竟裁判维持婚姻关系不等于“案结事了人和”,有时候依法及时的判决更加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化解。同时,也有必要通过一些典型个案的裁决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对待婚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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