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疏于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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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其母亲。然而如东男子费某发现,前妻对儿子疏于管教,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费某和顾某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下儿子小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费某和顾某夫妻矛盾逐渐加深,2015年他们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费随母亲顾某共同生活,并由其一人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顾某感到生活压力较大,2017年年初,她以儿子小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费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费某同意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400元。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步入青春期的小费性格叛逆,经常迟到、旷课,学校老师多次同顾某联系,忙于工作的顾某依旧对儿子不管不问。费某得知此情况后,于2018年年底将儿子接到了身边,主动承担起了教育管理孩子的义务。为了给儿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与费某离婚时虽约定了抚养权归顾某,但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顾某对未成年的儿子疏于管理教育,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费某目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在庭审中小费也当庭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而且现在已经实际在费某处生活。法院最终支持了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变更小费的抚养权。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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