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偷拍”的丈夫出轨照片能作为婚外情证据吗?

日期: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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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随着王某生意做大,夫妻间沟通变少,感情越来越淡,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感情进一步恶化。张某向法院请求离婚,提出王某有出轨行为,并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张某称该组照片是某次外出时,王某带其他女子回家被张某撞破,拍照取证所得。


  【意见分歧】

  对于该组侵犯当事人隐私的照片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能作为定案依据。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的证据效力问题,对于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从取证主体、手段等多个方面分析。本案中张某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合法手段维权,应当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3.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4.证据内容需经过法定程序审查。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行使的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妻子用钥匙开门在自己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这是一种对知情权合理利用的行为,张某搜集证据的手段及程序均合法,并且其在取证后,通过向法庭出示方式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如若张某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当别论,应由相关法律规制。

  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存在一定冲突,即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本案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王某的婚外情行为对社会大众而言享有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享有知情权,因此,张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当然,若张某在其它场所以其它方式取证又当别论了。例如在小三家中或酒店安装摄像头取得王某与其它女子的亲密性爱视频或照片,手段就涉嫌合法了,如此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被采纳。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妻子,一来有知情权,二来系在自己家中取证,未侵犯他人隐私,因此该证据合法有效,法庭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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