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并登记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日期: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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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于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婚后我买了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首付是我父母出的,还贷也让二老出了些力,不过不到一年我和妻子的收入就相继提高,此后便由我们夫妇二人负责还贷。现在我和妻子打算离婚,但关于这套房产的分割,我们直接一直存在争议。请问婚姻律师,这套房产究竟怎么分才公平合理?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于先生,您好。

  您的疑惑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在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也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审判实践、法官观点和学术研究向来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就原条款来说,从上下文来看,此条文在一种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但就现实情况而言,一线城市的房价节节攀升,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家庭来说,父母即便拿出自己所有养老钱,也很难一次性为子女承担全部房款。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更多老人选择为子女付一部分房款或只付首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性质认定又会是如何?深圳婚姻律师参考婚姻家事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的诸多观点,并总结如下。

  一、 倾向于保护出资方子女利益的:

  1) 完全保护出资方子女利益的观点认为,无论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完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都将该房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存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则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本息一半为补偿。

  2) 部分保护出资方子女利益的观点认为,若出资方父母完全出资,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若出资方父母部分出资,则该房产仍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其对应增值部分也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 倾向于保护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利益的:

  1) 完全保护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利益的观点认为,只要父母没有完全出资的,且没有通过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的,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而应参考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父母出资的部分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 部分保护出资方子女的配偶利益的观点类似于前述第一大点的第二小点,但仅认定了父母出资的性质,未对产权的归属或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做解释。

  可见,无论是完全保护出资方子女,还是完全保护出资方子女配偶,这两种观点于情于理似乎都有失偏颇。前者无视了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家庭贡献,将房产“一刀切”的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果真如此,那这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有何区别?虽然这种观点也认为出资方子女应就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补偿另一半,但它在财产性质上的认识错误让婚姻财产制度形同虚设,也无怪乎此观点招致诸多反对。而后者又忽视了社会经验,那就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基本不会就赠房事宜拟协议。因为对于仅拥有朴素的法律价值观的老百姓来说,赠与和借款不同,赠与只要付出实际行动即可,不必再起草一份文书说明。如果按照后者的标准判案,未免过于严苛和不切实际,反而会在无形中助长当事人为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不惜造假之风。

  尽管众说纷纭,就广东地区而言,法院更倾向于较为中立的观点。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案例(陈海华与李清吟离婚纠纷案,案号:(201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还是父母部分出资的案例(曾丽丽与郭燕华离婚纠纷案,案号:(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0号),都认可父母出资部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而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法院认定此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律师提示】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之所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会有不同解读甚至误读,是因为法条本身设置不够严谨且最高院从未对此给出权威的案例指导所致。这不但不利于法院在审判中对财产性质做出判定,更无法给民众一个可靠的法律指引。深圳婚姻律师也建议婚姻家事法立法者及最高院尽快填补这一法律漏洞,以便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于有类似于先生情况的当事人来说,尽力丰富、完善父母出资的证据链,才有最大可能让法官形成心证,认定父母出资的部分为对您个人的赠与。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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