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登记双方名下并于婚后共同还贷,怎么分房产?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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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贾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结婚前在深圳购房一套,用自己的存款付了50万首付。后来为了表达结婚之诚意,我在登记簿上加了现在妻子的名字。婚后两人还贷了几年,现在因为感情不合在谈离婚。请问婚姻律师,这个房子是我们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贾先生,你好。

  前述房产由于您是于婚前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若您和妻子对房产权属无特别约定,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六条,该房产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按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对半平分,但您作为首付款的出资方可适当多分。由于此《裁判指引》只对深圳地区法院有参考价值,而各地法院裁判规则会有些许差别,因此若该案由其他地区法院管辖,则要看当地法院的具体实践。

  在接听咨询电话时,中国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常听见其他当事人提出过与此情节相似却有细微不同的困惑。深圳婚姻律师总结如下,以便读者进行辨析:

  1、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双方名下,未登记结婚的:

  由于房屋已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法院很可能据此推断该房产为两人共同购买用于同居生活,从而做出倾向于共同共有的判决。但若出资方举证证明房产作为“彩礼、婚房”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购置,房款系其一人出资,另一方对房款未作任何贡献,或举证说明双方未登记结婚系未出资方过错。如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能会使法官形成心证,认定房产为双方按份共有,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并适当照顾妇女原则来分割房产。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房并登记一方名下,未登记结婚的:

  由于房屋已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很可能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自然就推定为产权归属登记方。而有出资的另一方若要主张权利,则尽可能举证证明买房时自己亦有出资,且不存在该款项系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如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能会使法官形成心证,根据《裁判指引》第十九条,在判决产权归属登记方时,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分割房产。


  【法律法规】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九、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二十六、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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