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份已签字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日期: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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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高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丈夫去年年底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财产对半平分,孩子归丈夫抚养,但没去领离婚证,前几天我们前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婚姻登记中心当场重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两份协议内容并不没有太大差别,但由于疏忽忘记在后签的协议上写明我不承担抚养费。请问婚姻律师,这其中有什么法律风险?前面那份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高小姐,你好。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许多夫妻双方因诸多缘由,如:无法就某条款达成一致、婚姻登记中心需要额外的制式协议、协议条款无法通过婚姻登记中心备案、离婚后双方就某条款另行协议等,前后会签署几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离婚协议。当多份离婚协议出现冲突或有互相补充时,该如何认定效力,一般来说法院判案原则如下:

  1、原则:离婚协议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不得生效;一经备案,则此前所有双方签章的离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均有效力。

  2、登记离婚后未签订新协议的,登记备案的协议效力最强;登记离婚后又有新协议的,新协议效力最强。

  3、多份协议冲突或相互补充时,法官以签订协议时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为首要衡量标准,而并非仅考量协议签订时间前后顺序或是否在民政局登记备案。

  离婚协议系特殊的合同,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但自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终局性的行政行为,也即对离婚协议进行认可及登记备案后方能生效,并且在备案前、后签订的所有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一并生效,区别在于效力强弱。

  因此深圳婚姻律师提示,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尽量避免出尔反尔导致存在多份双方签字的协议,不仅会降低多份协议效力“打架”而引起诉累的风险,还可防止法官在诉讼中将协议认定为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初步意见的书面证据。

  就高小姐的案例来说,两份协议内容基本一致,仅在子女抚养费承担事宜上,前一份较之后一份有更为详细的约定,若高小姐能举证证明前一份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如双方当时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通话录音、对方自认等,很大程度上可影响法官的心证,从而做出倾向于认定高小姐不需承担抚养费的判决。

  另外,当事人若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最好在协议中明文表述“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额承担,另一方不予承担任何抚养费”,或约定承担抚养费的期限。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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