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二)

日期: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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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注意保护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本文将连接前文,浅析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约定财产制实际上即《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对约定财产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夫妻就财产关系和归属进行约定,在民法意义上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不得由他人代理,不得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做出约定。第二,约定必须双方自愿,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约定可撤销。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亦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或清偿债务等法律义务。第四,约定的方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同时,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口头约定,对该第三人亦具有法律效力。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关于约定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可以对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同时,除了约定财产的归属,还可以就相关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进行细化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财产的分割等。


  3、约定的效力

  从对内效力来看,夫妻双方做出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从对外效力来看,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交易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并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即若第三人不知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4、约定的变更和终止

  夫妻对财产关系约定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或终止,但如果约定时经过公证的,变更或终止亦需要经过公证程序。


  5、约定的适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明确做出才能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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