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方法(一)

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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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证据裁判是现代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质证作为证明的基本环节,是举证的后续环节,也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在整个证明的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


  本文中,团队律师将从证据的资格和不同类型证据的特点出发,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方法。


  一、 质证的基本逻辑

  质证应当围绕证据“三性”开展,但对证据“三性”的质证应当以何种逻辑和顺序进行,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条文中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该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对应的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在《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排列顺序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团队律师认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按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逻辑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证明对象)相关,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直接予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予以排除,因而在质证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根据有关认定证据真实性规则来进行的,因此,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

  1、关联性的质疑

  质疑关联性,即质疑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或本案之间没有关联。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应当结合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仔细分析该证据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节点,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若证据与要证明的目的和待证事实不相关,不具有实质关联,则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即应当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2、合法性的质疑

  质疑合法性,即质疑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或来源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证据的来源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都是质疑证据合法性的重点。

  3、真实性的质疑

  质疑真实性,即质疑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客观真实,该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判断证据是否系伪造的,应当根据不同种类证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如证据的物理特征是否合理、字迹对比是否一致、书证的内容与客观事实能否相互印证、电子数据是否曾被修改、视听资料是否经过剪辑等。同时还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分析该证据的内容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证据内容显示出的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 质证的基本方法

  1、矛盾分析的方法

  矛盾分析的方法在质证过程中的适用十分普遍,若多个证据之间或一组证据内部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办法相互印证,不能组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这就说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比如:证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时间或细节难以吻合,其陈述的内容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不一致,有较大的出入;被告人的供述与勘验结果或鉴定结论有较大出入等。

  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与矛盾分析的方法相辅相成,联系密切。实践中,有些证据矛盾较为明显,但有些证据矛盾并不明显,就需要结合比较的方法和矛盾分析的方法。应当深入比较不同证据的内容,发掘不同证据内容之间的差异,将差异进行整合和归纳,结合案情和实际情况分析其合理性,如果比较之后得出的差异结果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则应当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进行质疑。

  3、直接质疑证据本身和寻求旁证向佐的方法

  证据的基本属性或者形成过程以及本身与内容上有明显的重大问题,可以对该证据直接质疑和攻击。如果不能直接有效质疑证据本身,也可以寻求旁证来动摇该证据的可采性,例如,通过引入文书证据来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将直接质疑与寻求旁证相结合,可以针对不同案件证据情况,全面有效地质疑证据。

  4、分析信息来源和传播过程的方法

  证人证言以及物证书证等大多来源于案件发生之初的时空环境,这些证据从信息形成到法庭上出示,经历了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要关注该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客观,在该证据传播的过程中,是否被修改或伪造,如:对证人证言而言,需要关注证人感知、记忆、表达等信息形成和传递的全过程;对于物证、书证等证据而言,也需要关注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一系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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