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赠与婚外情人财物,如何追回?

日期: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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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客户咨询】

  汪女士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前段时间发现丈夫与公司某女部下保持婚外情近5年,经过多次谈话,丈夫承认近些年给小三零花钱,甚至包括一套房产,请问婚姻律师,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法律解答】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解答如下:

  汪女士,您好。

  从社会实践经验来看,您丈夫与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往往建立在双方长期发展婚外不轨关系基础上,也即二者具有强烈的事实相关性。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有关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有关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情人,既违反了公序良俗,又超越了婚姻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规定,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那么,您可诉至法院要求婚外情人返还什么类型的财产?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就您描述的案情做如下分类:


  一、现金

  就现金部分而言,如果系由您丈夫名下账户转账至婚外情人名下账户,您可主张对方返还该部分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从给付之日或立案之日计算。

  有观点称,配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系其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认为只能要求婚外情人返还一半的款项。对此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若无特别约定,夫或妻应是对双方婚后所得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而此种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割裂开来的观点显然忽略了双方之间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客观状态,也即忽略了共有权存在的共有基础,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仅有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在婚内对财产进行分割。


  二、房产

  就房产部分而言,需要查明您丈夫是通过何种方式赠与婚外情人房产。若您丈夫通过转移登记的方式将婚后购买的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婚外情人,您可主张该行为系无权处分,此种情况下返还的范围及于整套房产;若您丈夫仅是转款给婚外情人,由后者使用该笔款项购房的,由于您所损失的财产利益为丈夫超越家事代理权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况下返还的范围只及于您丈夫转账的部分,无论婚外情人使用该笔款项进行消费、投资或其他用途,其获利或亏损均非夫妻共同财产,您也无权要求返还。


  【温馨提示】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提示:发现配偶有婚外不轨行为且擅自将大量财物赠与婚外情人之时,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婚外情、赠与行为等证据的搜集、筛选、组织工作,并针对个案情况设计诉讼攻防框架,寻求多途径的冲突解决方式。预先准备方能占得上风!


  【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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