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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别人的身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男子薛,33岁,小学文化。薛与妻子武,感情一直不好。
2016年9月6日16时40分许,两人离婚的案子,在山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结束后,双方以及家人相继走出法庭。此时,薛的母亲抱着孙女想让武抱一抱,武并没有理会。薛见状随即跑向武,从其身后抱住武的脖子,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发生撕扯。在撕扯中,薛将武的鼻子咬伤,后被众人拉开。
经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武外伤致鼻尖部缺损,属轻伤一级。
事情发生后,薛的父亲代他赔偿被害人武受伤损失费三万元,已履行完毕。薛得到武的谅解。同时,经调解薛与武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薛没有冷静对待和处理婚姻问题,在与武发生冲突后,将武的鼻子咬伤。造成武外伤致鼻尖部缺损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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