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转给“第三者”的钱,离婚后,另一方能要回吗?

日期: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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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离婚后,发现男方不仅婚内与他人“恋爱”,且在8个月内转给对方13.6万余元,遂将该“第三者”和前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金额。这笔钱到底能否要回?近日,该案经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一、基本案情


  翠花(化名)与铁柱(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某日,翠花偶然发现铁柱背着自己,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经过多次争吵后,两人决定协议离婚。2023年2月6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翠花发现,在其与铁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铁柱多次向“第三者”大娟(化名)转账,共计136516.32元。


  翠花认为铁柱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大娟,既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大娟应全额返还上述款项。遂于今年4月7日,翠花将大娟列为被告、铁柱列为第三人诉至枣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铁柱转与大娟1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大娟如数返还。同时,为证明其主张,翠花向法院提供了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铁柱给大娟的微信、银行转账清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审理中,大娟辩称铁柱的转账,有的是为了偿还借款,有的是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还有一部分是铁柱自愿请其吃饭等花销费用。且原告与翠花已经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已经得到分割,铁柱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二、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除夫妻双方之间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第三人铁柱将其与原告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金)转让给被告大娟,侵犯了原告翠花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无权处分。被告大娟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他人的共同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原告翠花请求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大娟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三人铁柱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判决被告大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向原告翠花返还现金(人民币)136516.32元。


  三、法官说法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转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转款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翠花和铁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不当转与他人,另一方在知道后,在诉讼时效内有权提出让“第三者”返还。因此,翠花向“第三者”大娟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不仅合法,亦符合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大娟接受该款项的行为,因为没有法律根据,显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全部返还。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结果。同时,针对此类案件,无过错方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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