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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开开心心地举办了订婚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马上就要拉开序幕
然而
谁都没有预料到
两人在订婚后产生矛盾
关系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来看看湘阴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于2020年农历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19日,刘某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刘某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10万元,给付李某父母礼金1万元,给付李某其他亲戚9860元,并另行购买四件金器价值32788元。
另刘某自认李某父母向其给付礼金2000元。
2021年2月20日,李某前往广东务工,双方经常以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而后刘某与李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事宜产生分歧,关系日渐疏离。原告刘某认为双方矛盾较多无法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红包等共计16万余元。
被告李某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突然提出的分手,责任在原告。按照农村风俗,也不应该退还彩礼。
二、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在与被告订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10万元、给付被告家人礼金19860元及为被告购置的价值32788元的四件金器,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可。上述款项均为缔约婚姻而给付,均属于婚约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现金11万元及四件金器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退还给付其他被告亲戚的礼金,因被告方未实际取得,不应由被告方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包括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之间一些特殊谐音数字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另此前被告给付原告的2000元礼金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三、判决结果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
湘阴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8000元及价值32877元的四件金器
四、法官提醒
通常来说,男女双方依传统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给付一定的金钱和财物,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但男女双方恋爱时互相赠予的小礼物,或者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微信转账的520、521、1314等,一般会认为这是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的特殊给付金钱,存在为联络感情、表达情谊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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