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赠与婚内第三者财产?法院:无效!

日期: 2023-05-04
浏览次数: 3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内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曹某婚外同居7年。2022年5月,赵某因病住院,为了感谢曹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赵某立下《遗赠书》,将名下存款200万元遗赠给曹某,并在其去世前将其中的100万元款项转账给曹某。后赵某病故,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同年9月,赵某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要求曹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产。


  二、判决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为“报答”曹某的照顾之情将名下财产赠与曹某,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书写的《遗赠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曹某因此取得的100万元财产应予以返还。鉴于赵某去世后,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购买了墓地,支出的部分费用,从曹某应返的100万元中扣除。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赠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数额。


  来源:(河南法制报综合北京海淀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News / 相关新闻
2023 - 05 - 22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对象是男性杨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曾某。杨某婚后经常遭受妻子曾某的打骂、威胁致使受伤,办公场所也被女方打砸,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人...
2023 - 05 - 1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近日,佛山顺德法院依法为申请人周女士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帮助她免受骚扰和恐吓。据悉,这是佛山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体现了对人格权的有力保护。  前任求和不成,心生怨恨  刘...
2023 - 05 - 08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开开心心地举办了订婚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马上就要拉开序幕  然而  谁都没有预料到  两人在订婚后产生矛盾  关系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要求女...
2023 - 05 - 06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南宁一女子与丈夫感情并无问题,  但却平白无故收到一份'离婚纠纷'传票。  为弄清原因,  她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  这究竟是什么情况?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