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中施暴也是家暴

日期: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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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小叶与男友郭某因感情纠纷,在二人同居的家中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挥拳殴打小叶,造成其多处受伤。小叶随即报案、验伤,经鉴定构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小叶要求对方就伤害行为进行民事赔偿。因为自己在恋爱中遭受了人身伤害,小叶非常害怕被男友打击报复,因此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对具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检察官了解到,施暴后,郭某及其家人没有对小叶进行探望,甚至连电话慰问也没有,导致小叶身心都受到伤害。此前,小叶也曾多次与郭某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本次情况尤为严重。小叶要求郭某搬离她所租住的房子,却遭到郭某拒绝。


  检察官告知小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其治疗、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根据申请人诉求与检察官审查结果,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小叶作为被家暴的女性,迫于加害人的威胁而不敢起诉,属于诉讼能力弱的特殊群体,遂决定支持起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官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重点对受害人进行持续地心理安抚。最终,郭某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自愿一次性赔偿小叶,并当场执行完毕。


  三、法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强调,恋爱同居中施暴也是家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一条款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了法律约束。


  而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院可以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对侵害妇女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法院起诉。遭受侵害的女性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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