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但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不答应

日期: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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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杨某志与李某梅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杨某志常年外出打工,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和子女的教育。李某梅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靠借款和刷信用卡维持生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入学教育、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纠纷,杨某志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婚生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志离婚的诉讼请求。针对杨某志、李某梅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1、家事纠纷的处理应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杨某志、李某梅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故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案件处理重中之重。考虑到夫妻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准许离婚的情形,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同时以口头方式、判决书说理方式对双方进行了法律与情理的双重教育。


  2、家事纠纷的处理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双方未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法院不支持离婚的诉请。3、及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失职行为予以纠正。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为人父母已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法院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担心双方迁怒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及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杨某志、李某梅均表示将按照要求及时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真正承担起父母的抚养义务,主动承担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行为和习惯。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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