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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仅以遗嘱为打印形式主张遗嘱无效的,不予支持。
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应从遗嘱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导上判断。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工具制作的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书面遗嘱的制作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的,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2、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公房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继承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继承人主张继承公房承租权的,不予支持。
3、如何认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在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生存方能否变更、撤销遗嘱?
共同遗嘱,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可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共同遗嘱人互为继承人,即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生存一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
(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才生效;
(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遗嘱内容生效,生存一方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
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可以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针对第三款另一种观点】:共同遗嘱的内容相互制约、相互关联,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不得变更、撤销遗嘱。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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