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探视,休想要抚养费!离婚后的父母,有权这样说吗...

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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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超超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儿子,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约定超超跟随王女士生活。后张先生向王女士出具承诺书,同意自2010年4月起每月24日向王女士支付超超的生活费(含教育金)1500元。张先生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后拒绝支付超超抚养费。


  因生活所迫,王女士带超超在厦门和上海打工,2016年才又回到深圳,因为王女士年龄大、身体不好,目前失业在家,加之物价逐年增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


  而张先生自己经营公司,经济条件较好,有支付能力。超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还要求张先生支付超超的学习支出费用、医疗费用。


  被告张先生辩称,拖欠抚养费是由于王女士剥夺其探视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其探视受阻,即使探视权受到侵害,也不能作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先生应该按照承诺的内容按时足额向超超支付抚养费1500元。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王女士目前已经失业,抚养能力有限,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张先生的抚养能力,法院酌定,张先生应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照4000元的标准向超超支付抚养费。


  关于超超要求张先生另行支付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故超超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


  被告张先生向原告超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三、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了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除了抚养费外,原告若再另行主张一般的医疗费或者教育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出现重大疾病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父母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虽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增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有给付的能力;另一方面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以及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属于特殊情况的发生。


  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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