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第8次提离婚诉讼:丈夫患精神病 曾家暴监听跟踪妻子

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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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黄石女子陈女士4年内7次诉讼离婚未果后,2021年6月29日,她提起第8次离婚诉讼。


       7月7日,澎湃新闻从当事人陈女士处获悉,当日,她收到了湖北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传票,通知她于7月27日10时前往该院横车法庭参加庭前会议。案由是离婚纠纷。


       陈女士提供的一份蕲春县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审理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大东(化名)离婚纠纷一案,于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案件事实部分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该院裁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该份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21年7月2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1月,生于1985年的陈女士与年长她6岁的胡大东举办婚宴。2016年9月20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陈女士称,在此之后,她因不堪丈夫胡大东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多份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就离婚纠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等法院。其中2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1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1次中止诉讼;最后3次,2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1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陈女士称,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而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2020年7月31日,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日,黄冈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形。二审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并无明显不当”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比如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张荆同时称,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会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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