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提家务劳动补偿获判1.5万 专家呼吁明确考量标准

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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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补偿1.5万元,事件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诉至法院离婚,齐女士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日前,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上述离婚案,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此案让民法典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再次进入舆论视线。今年2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成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补偿数额以及补偿标准备受关注。专家和律师表示,家务劳动补偿恰恰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法律并非不鼓励“全职太太”或是“家庭煮夫”。随着民法典深入日常生活,未来这类案件需要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去化解争议。


  法院判决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引发争议

  据媒体报道,2018年1月,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去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驳回。

  今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以自己照顾孩子和家务的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杨先生则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孩子出生后,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外地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确定,应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量。

  综合该案实际,法院认为齐女士所要求的补偿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参照当地生活水平,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杨先生提出上诉,最终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两种观点:一方认为,齐女士婚前无工作,婚后收入靠杨先生,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不应该再获得额外补偿;而另一方认为,家务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赔偿额太低,不如市场劳动价值。

  本案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民法典扩展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劳动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在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就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上述问题,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工作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冉克平介绍,在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实行分别财产制。

  由于大部分中国家庭施行的都是共同财产制,因此该条款适用性极少,“在中国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可能不到10%”,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民法典删除了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扩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冉克平表示,适用“家务劳动补偿一般适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其中一方在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以及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超出一般标准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其中一方为协助配偶,导致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断,这增加了离婚后重新进入社会和职场难度。“在本案中,由于女方婚前就不工作,更适用第一种情况,因此是可以索取家务劳动补偿。”

  “从整个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的话,离婚救济制度的范围在扩大。”冉克平说。


  法律并非不鼓励“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

  在近几期类似家务劳动补偿争议中,也出现了一种说法,“法律是不鼓励‘全职太太’或者‘家庭煮夫’”,在专家和律师看来,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冉克平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矫正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平衡状态,保护婚姻中多付出的相对弱势一方。第二层目标是鼓励夫妻双方更多地为家庭做贡献,增进家庭和睦。

  从大背景下看,这个制度是具有进步意义的。长期以来,家务劳动付出没有得到足够的认可,没有货币价值。国外一些国家实行家务劳动货币化,例如日本将丈夫薪资打入全职太太账户,就是在明确肯定为家庭付出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此外,我国近几年结婚率、生育率走低,也说明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社会支持体系没有得到建立,导致女性不愿意结婚或者生育,长此以往对人口生育率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还应该看到,家务劳动补偿不仅是弥补当下的损失,也是弥补未来的损失,“针对的是未来可期待的收益,是丧失个人发展机会的一个补偿,这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一个核心价值。”

  有观点认为,如果分得比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补偿就不要那么高了,因为,婚后收入也是共同的。“从事工作一方的无形价值,在离婚后的变现情况需要关注。这里面也有另一方的贡献,所以要考虑这部分可期待的收入。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形资产逐渐归0,需要估值其损失和离婚后的生存发展帮助。”


  专家呼吁建立多维度补偿标准

  民法典实行以来,多起家务劳动补偿案引发关注。今年2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今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全职太太最终获93万元的补偿。但法院回应,93万中有一部分是财产的补偿,另外一部分确实是家务补偿,不过并未透露具体的补偿比例。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补偿金额不同,离婚家务补偿数额如何认定引发人们关注。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且对老人子女的照顾是一种包含情感的劳动,而保姆家政是纯粹的雇佣合同,是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两者绝然不同。”冉克平说,应该综合考虑工作一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家务劳动一方的强度等等因素。

  将市场化劳动价值引入判决数额标准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对方的付出,就没有什么不好量化的。最难的是人们观念的转换,长期以来人们觉得夫妻之间谈钱伤感情,但如果一方长期的付出不被看见,那么付出多的一方心理失衡,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以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国为例,“虽然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里,但第271条列举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婚龄;2.夫妻的年龄和身体状况;3.职业和专业技能;4.因为投入时间到教育小孩、辅助对方事业而损害了自己,对其重新就业的影响;5.离婚后双方的财产收入;6.双方现有和将来可获得权利 7.双方的退休金收入,被补偿方可能获得的退休金有所降低等情况。”

  专家和律师表示,随着民法典深入日常生活,未来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给出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等,可以起到化解争议的作用。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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