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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伤时获得的一笔赔偿款,离婚时丈夫提出分割。这笔钱,丈夫到底有没有份?
事情要从2019年5月说起,台州临海的李女士因邻里纠纷,被邻居打了,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年7月,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款。未料,赔偿款拿到手还没捂热,李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8月12日,李女士的丈夫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看了王某提交的起诉状,很气愤,因为王某不但要求与其离婚,还打起了20万元赔偿款的主意。王某在起诉状中称,李女士获得的20万元赔偿款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有一半的份额,要求离婚时分得其中10万元。
经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故本案中李女士因他人伤害行为而获得的赔偿款应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与王某无关。10月1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王某要求分割赔偿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洪法官表示,很多人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财产,理所当然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当夫妻离婚时,上述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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