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还贷义务,被男方告上法院

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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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离婚后,女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还贷义务,男方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认定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判决女方付男方已付的银行贷款两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 多岁的葛某来自句容,与女友汪某经人介绍后相恋。2015 年 6 月,两人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好景不长,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迷恋上了网络平台小额贷款,她花钱大手大脚,超额度借贷,最终无力还款,陷入困境。2019 年 10 月,夫妻俩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的债务由男方通过贷款的形式负责偿还,女方于每月 25 日前给付一定钱款给男方,直至贷款付清为止。此后,汪某离开葛某家,杳无音讯。但银行每月催收贷款,葛某只好将贷款全部付清,之后向前妻索要。不过,他多次联系前妻均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前妻汪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银行贷款 10 万多元。


      江苏句容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约定,其中约定某金融平台的消费贷 38 期,由女方于每月 25 日返还 1100 元;某银行信用卡圆梦基金贷款 26 期,由女方于每月 25 日返还 2300 元,两笔合计 3400 元,由女方每月 25 日之前付给男方,再由男方归还贷款,直至付清为止。此后,葛某归还了某银行 2020 年 1 月至 6 月的贷款共计 13758.24 元,归还了某金融平台 2020 年 2 月至 7 月的贷款 6473.7 元,但被告汪某未能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上述款项付给葛某。


      江苏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已按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归还了某银行 2020 年 1 月至 6 月贷款共计 13758.24 元,以及某金融平台 2020 年 2 月至 7 月贷款 6473.7 元,合计 20231.94 元,有据可查,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此款付给原告。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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