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夫妻闹离婚时约定将200平房子出租,妻子不肯搬离遭丈夫起诉,法院:这种协议法律不干预

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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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开始,杭州男子李辉(化名)遇上了许多烦心事,先是做了多年的珠宝生意经营不顺,接着,和妻子张丽(化名)之间的感情也出了问题,甚至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一套房子该如何处置?夫妻俩各有看法

      李辉和张丽原本也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多年前,两人在滨江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大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还生育了两个乖巧懂事的儿子。

      自从张丽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后,李辉便独自在外居住,妻子、两个孩子以及帮忙照顾孩子的岳父岳母一直住着这套房子里。

      然而,房子的处置问题,进一步激化了两人的矛盾。这套200平米的房子是贷款买的,每月需要还按揭1万多元,以往都是李辉在还,如今生意不好做,这笔贷款对李辉来说成了一个不小的负担。张丽对这笔贷款的袖手旁观,更是让他感到气愤。

      张丽也有她的打算,她认为两人离婚后,考虑自身的经济条件,应该卖掉大房子,再买个小房子居住。“房子会升值,要卖也要等亚运会后,现在应该把房子租出去,用租金还按揭。”李辉说。

      去年9月6日,在社区老娘舅的调解下,李辉与张丽达成协议:大儿子跟父亲,小儿子跟母亲,各自承担抚养费用;张丽于10月10日前带两个孩子及父母搬离住房,住房用于出租保按揭。

      但约定日到后,张丽没有依约腾房。李辉选择拿着之前那份协议,将张丽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张丽腾房、配合出租并赔偿租金损失。


      丈夫拿着协议打官司,妻子却说签字是不得已

      在法庭上,李辉理直气壮地说:“协议书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事经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完全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张丽不配合出租,导致房屋目前已断供数月,张丽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约。”

      成了被告的张丽显得很是伤心、委屈。她说,离婚案一审开庭以后,她带着两个孩子继续居住在家中,其间李辉也多次上门驱赶、威胁。去年8月10日,张丽带孩子及父母从外地回家,却发现门被李辉加了锁,后双方还闹到派出所。

     “那是一个台风天,有家不能回,我母亲特别气愤,冲动之下造成李辉脸部轻伤。随后,李辉也动手殴打了我父亲。”张丽说,她想到母亲年老体弱,还帮自己抚养两个孩子,却还要因为自己与李辉离婚纠纷而被拖累就很伤心。

     “我是不忍心母亲因此受到治安处罚,无奈之下才与李辉达成协议,同意搬离房屋。事实上,协议并非我的真实、自愿意思表示。而且协议签完以后,李辉也没有按照约定立刻带走大儿子,他只想把我和儿子们赶出家门。”张丽说。


      法院:家庭成员达成的协议不等同民事纠纷,法律不进行干预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对共同财产管理及其他相关生活安排等协议,依家庭生活伦理,并不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的履行,也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此种协议,不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承办法官举例进一步说明,“例如夫妻一方承诺在国庆期间,带另一方外出旅游或者给对方买一车辆。若一方未履行承诺,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再或者,夫妻在家庭生活过程中,一方提出购置房屋的要求,另一方虽内心不同意,但为避免当下矛盾的激化,并拟于在合适时机另行协商的考虑,可能会作出妥协予以同意。法律对此种协议的履行,不应进行干预。

     “法律超过合理边界,对家庭生活进行不适当的过度干预,无疑将给家庭生活的正常进行带来困扰。否则,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时,夫妻的家庭生活将变得小心翼翼、举步维艰,并因缺少弹性而变得僵化,家庭生活的情感、温暖也会荡然无存。”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李辉与张丽就共同共有的住房之管理事宜发生纠纷后转为治安事件,张丽为避免矛盾激化,并顾及父母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等情感因素,与李辉达成协议,事后又因小孩抚养等问题反悔。

      双方之间签订的该等协议,据上述理由,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故李辉据上述协议要求张丽腾房并赔偿租金损失等诉请,无请求权基础。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驳回了李辉的诉讼请求。


      (来源:杭+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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