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男方忙借款,数月离婚女方应诉忙,假!

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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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些试图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从中得到震慑和警示。


      2018年12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做出了终审裁定,裁定驳回起诉,被上诉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假民事诉讼,其犯罪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女方赖某与男方陈某某自2011年认识,陈某某于2013年11月购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套房,总房款270万元,房屋登记于赖某名下。房屋自2013年11月开始装修,2014年春节基本完工,但房屋并未达到可以入住状态。2014年1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于8月登记离婚。


      短短数月男女双方从恩爱夫妻变成陌路人,但二人的“缘分”远远未尽

      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6月,两年间,赖某接连因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请共同偿还借款,案件多达六起,涉案金额高达700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

      六起案件中,五起案件原告以陈某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装修上述房屋但逾期未还款为由,持陈某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与陈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一起案件原告认为上述房屋装修,尚有30万元装修人工费未付,持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以婚内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与陈某某共同偿还30万元装修费。

      其中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赖某不服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赖某提出因上述房屋以及与陈某某曾经的婚姻关系,多次被“陈某某的债权人”起诉至法院。


      上述房屋总价值380万元,因购买、装修房屋的债务却高达约700万元,陈某某对外承认的债权明显存在诸多疑点!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该两起及其他系列案件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多次经传唤拒不到庭,甚至因此不出庭,被视为自动撤诉。此为疑点一。

      原告和陈某某作为“借贷双方”,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没有任何反对和异议,相反是互相补足完善,无法看出正常的诉辩对抗关系,明显不符合诉讼规律。且在所有的案件中,陈某某均主张这是他与赖某的共同债务,这些诉讼针对赖某的表现十分明显。此为疑点二。

      陈某某通过多次诉讼对外认可或以出具借条收据等形式,主动承认并要求赖某共同偿还的因购买、装修涉案房屋的债务高达约700万元,已远远超出当时购买此房屋的实际价格和装修价值。此为疑点三。

      此外,该两起案件还存在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综合系列案件,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合理怀疑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案件,认定陈某某已涉嫌虚假诉讼 ,故裁定驳回起诉,将陈某某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有话说:虚假民事诉讼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虚假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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