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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记者从蓝田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夫妻俩结婚22年,感情尚好,只是男方酒后偶有家暴行为。为了再给男方一次机会,应女方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11月7日,刘飞(化名)酗酒后与妻子王静(化名)发生口角,将妻子殴打致伤。妻子拨打110报警,被亲友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在外另租房居住,不敢回家。期间王静求助过妇联,并申请法律援助,于1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蓝田县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在给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平时夫妻关系较好,无其他矛盾,被告饮酒后会与妻子争吵,偶有家暴行为。法官和书记员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让被告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
12月4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再一次对被告刘飞进行严厉批评,刘飞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再也不对妻子实施殴打行为,并写出书面保证。妻子也愿意再给刘飞一次机会,但对他的保证并不信任,犹豫不决。通过法庭调解,王静的代理律师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保证王静人身安全。最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夫妻双方和好。据了解,这也是蓝田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普法小知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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