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视野下构建中国婚姻法治

日期: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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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长春7月20日电 (记者赵徐州 袁华杰)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长春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重点问题,就结婚、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亲子关系、收养、监护制度,家事审判实务与改革等具体议题展开学术交流。


  在谈到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对婚姻家庭编的影响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表示,民法总则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立法创造了基础,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表述提升了婚姻家庭编的保障理念,关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宣言拓宽了婚姻家庭编的主体表达,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律要求。民法总则使用规则的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立法提供了平台,民事主体的创新性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细化指明了方向,民事主体诉讼时效、代理等特殊制度的规定也为协调婚姻家庭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当前社会的假离婚现象,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从司法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总结了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法院在缓和政策与人们现实行动间的矛盾中如何发挥作用。他主张以司法解释抑制假离婚现象,以区分思维裁判假离婚案件,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径解决假离婚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眉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修改、完善,应当尊重和反映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实践与生活原理,由此形成婚姻家庭法的中国特色。因此,立法上应当在坚持人格独立的前提下,明确习惯法作为婚姻家庭法的法源;制定亲属关系通则;重视亲属伦理的法制建设,明确直系姻亲间的权利与义务;承认传统婚礼在法律上的价值,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围绕“家”视野下的中国法治的主体性,阐释了中国人特有的家庭观及其对我国法治的影响,提出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家文化孕育了中国人特有的权利观念。他建议,应着眼于我国独特的家文化,在“家”的视野下建构中国婚姻法治主体性。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警察学院承办,吉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协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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