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夫妻共同债务新规有效防范“坑配偶”

日期: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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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1月17日新华社)


  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从共同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了夫妻一方“被负债”,能有效防范夫妻一方无辜被另一方“设计”坑害,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了新时代的司法进步。


  饱受公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存在较大的“漏洞”,即使夫妻一方在完全不知情或未获益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另一方的个人负债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或共同签字产生的合法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可厚非;但如果一方是由于借高利贷、赌博、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形成的个人债务,或者勾结第三方伪造个人虚假债务来坑害另一方,这样产生的债务再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就有失公允,也与法治精神相违背。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界定给出了公平、合理的司法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不合法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有效堵住了夫妻一方利用原先法律“漏洞”来坑害另一方,既避免了一些离婚案件中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又能促进构建相对和谐、平等的夫妻关系。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新规,让双方都知晓和确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债务纠纷后夫妻间就不至于扯皮、互相推卸责任;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相对合理的,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显然,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的负债,如果夫妻一方不予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在情理上法理上都说不过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对另一方合法利益的保护;而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理所当然。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共借”或“共享”,新的司法解释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止如“日常生活需要”等范围和标准界定模糊或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新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走样”或难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各地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对新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要让民众能充分了解新规的内容,从而避免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和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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