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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与李花原本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王兵是独生子,所以格外珍惜儿子,离婚时竭尽全力争得了儿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因为孩子的探视问题,双方争吵不断,甚至有了冲突。
在一次争吵中,王兵无意间听李花说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以为对方是故意这么说的,一气之下带孩子去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没想到拿到鉴定报告后王兵傻了眼,鉴定结果显示王兵与儿子的确“非生物学父子关系”。
结果一出,王兵全家陷入阴霾,把儿子送给了李花。王兵感觉受到了极大的欺瞒和伤害,在离婚后的第三年,他一纸诉状将李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多元。
阎良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李花多次打电话到法院,希望在开庭前见见法官,说说案件的情况。法官接到电话后,利用休息时间约见了李花。李花表示,开庭时她不会到庭,但想提前表达一下自己的意见。李花没有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也不懂法律规定,认为孩子虽然不是王兵的,但是是二人婚后生的,离婚时王兵主动要抚养孩子,王兵对孩子也是有抚养义务的。另外,她称自己已经再婚,这件事情对她的家庭影响也很大,王兵还拿着儿子的户口本、疫苗本等不给她,孩子也不能正常入学。
承办法官听到李花的辩解后,辨法析理,对李花进行了教育和劝说,希望她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摆正态度,正视问题。最后,李花表示开庭会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当日,再次面对面坐在一起,王兵与李花各有心事,气氛尴尬而紧张。王兵刚一开口,脾气急躁的李花就开始喋喋不休,丝毫不肯忍让,这样更加激怒了王兵。法官见状,立即进行了制止,并进行背对背调解。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心高气傲的李花最终向王兵道歉。李花态度的转变,平息了王兵的怒火。法官发现,虽然儿子不是亲生的,但在几年的抚养中,王兵与儿子之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父子情。法官趁热打铁劝说王兵,希望他能考虑到儿子日后跟着李花生活的不易,适当作出让步,把孩子入学需要的东西也尽快还给李花,不要影响孩子的正常上学。
最后,双方终于回归理性,为了各自日后的生活,更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李花抚养,李花在半年内赔偿王兵各项损失4万多元。
一场因孩子非亲生产生的家庭矛盾终于得到了解决。从这个案例来看,非亲生子女的父或母对非亲生子女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呢?
办案法官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指的是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拟制血亲,一般指的是养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本案中,王兵对于儿子非其亲生是不知情的,王兵和儿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父子关系,故王兵对儿子没有抚养义务,王兵要求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正当的,法律予以支持。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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