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股权大战,怨偶庭上握手言欢

日期: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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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林小姐与霍先生结束爱情长跑,喜结连理。婚后,霍先生提出欲和朋友共同创业的想法,林小姐表示全力支持。2012年11月,霍先生与三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快时尚中外简餐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约定分别占股25%。因店铺内装修风格新颖、食品新鲜有特色,加上霍先生利用各种APP进行推送和宣传,公司成立第一年便获利颇丰。

  很快,公司吸引了数十位代理商的青睐,连锁事业如火如荼,很快又成立数家分公司。随着霍先生生意的不断做大,思想上逐渐膨胀,对长相平平的林小姐和平淡如水的家庭生活越发不满。2015年1月,霍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诉状仅提及离婚而无任何财产分割请求,林小姐对于霍先生心理膨胀后的表现也心灰意冷,认为无勉强维持之必要,但要求依法分割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随后,林小姐找到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为其代理。


  【案件办理】

  该案跨婚姻及股权领域错综复杂,霍先生持有的股份市值极高,而林小姐对其经营情况知之甚少,双方力量可谓悬殊。接受委托后,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组织专业股权纠纷律师及资深婚姻律师合作办理,该案律师团队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作出如下策略:


  一、关于股权

  股权纠纷律师依据此案例就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归纳总结如下:1、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若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2、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3、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据此,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即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4、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5、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换句话说,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二、确定方案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股权纠纷律师发现霍先生银行流水中的公司分红款很低,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差异巨大,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股权纠纷律师选择调取公司章程进行梳理研究。果然,快时尚中外简餐有限责任公司中明确规定,因霍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故其他三位股东愿意将分红比例中的10%让与霍先生。顺藤摸瓜,股权纠纷律师进而查到公司将其他股东让与霍先生的分红按照霍先生的意思直接打入其姐姐账户内。离婚律师为此建议我方在诉讼中应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出反请求。基于此,团队综合所有证据及二个领域律师的详细方案,归纳出对林小姐利益最大化的完整诉讼方案。


  【法庭审理】

  本案经团队律师通力合作,找准切入点,将疑点最终逐一排查,证据个个落实,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令被对方转移的财产浮出水面,我方观点得到法官支持。经法庭调解,林小姐同意放弃股权分割,霍先生向林小姐支付股权对价人民币1.3亿元、分红款2千万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各得其所。


  【律师评析】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离婚案件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掺杂着强烈感情因素,二个相爱或不相爱的男女背后都有盘根交错的社会关系、金钱牵扯、子女亲情,绝不是简单的加减乘除。一个有经验的婚姻律师,不会简单地用法律条文来解读婚姻纠纷,机械处理当事人几年十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家庭生活、爱恨情仇。调解程序贯穿于离婚案件始终,但在当事双方执念不平、互为怨偶时,很难做到平心静气地自行和解。事实上,离婚案件最好的解决方法不一定是诉讼,和平结果可能对对方及孩子、各自背后的大家族都是最好的安慰。因此,除了专业知识,婚姻律师还应当有丰富人生阅历,明白人性的复杂多变,懂得在案件中时刻维护当事人权益,化解危机,适时进退。真正有经验的婚姻律师明白,某些情况下能促成双方和解无讼是最佳方案,有的情况下又可能需要当机立断诉讼为上,还有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调解与诉讼穿插并行。

  综评本案,霍先生事业有成后想离婚,强扭的瓜不甜,林小姐最终还是尊重其选择,但其擅自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又叫人不耻。正因双方力量的悬殊,诉讼前林小姐无法与霍先生达成一致,获得应得财产。诉讼中通过律师的多方努力,凭着坚实的证据支撑,抓到对方的“痛脚”,迫使对方明白输已成定局。但聪明又富人情味的律师当然不会仅止于此。兵法有云“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即使胜券在握,团队仍有锦囊妙计——“攻心为上”。庭审的最后阶段,经过事先模拟培训的我方当事人,在庭上声情并茂真情流露,充分肯定了对方在婚姻初期的表现,表达对夫妻情谊的珍惜。此举令法官为之动容,对方亦心生愧疚当庭主动提出,愿意以高于市场价10%的金额补偿我方当事人的应得股权对价;同时其擅自转移的分红款愿意分配80%给我方当事人。至此,本案大获全胜圆满如斯,双方庭上握手言欢。本案可谓是团队办理离婚案例中“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一例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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