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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符合法定情形的,遗赠人有权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刘大爷的诉讼请求,依法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常话说“老有所依”,刘大爷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女,作为孤寡老人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12年5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何某某签订一份遗赠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何某某将刘大爷的3间老房子改造成新房,便于与刘大爷共同居住;自协议签订后,刘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何某某负担,新建房屋及承包地2亩归何某某所有;倘若何某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不能获得新建房屋和承包地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但事后,何某某既没有为刘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刘大爷共同居住生活,却将刘大爷安排在一间老房子里生活,其余两间据为己有。何某某对刘大爷不管不问,并于2014年到外地打工,刘大爷仍然独自生活。无奈之下,刘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何某某立即返还其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当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案中,何某某与刘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何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抚养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主要义务,故刘大爷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诉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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