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实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继承权问题

日期: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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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3年3月,陈春梅和李春生摆酒“结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前李春生有一对儿女,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2013年4月11日,李春生因病去世,其子女要求继承遗留下的房产,并以“陈春梅和李春生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要求陈春梅从房子里搬出。


  【分歧】

  对于该案中陈春梅能否继承李春生遗留房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春梅和李春生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继承李春生的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春梅和李春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李春生遗留房产应由李春梅继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案中,陈春梅和李春生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的时间是1993年3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陈春梅和李春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且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应认定为事实婚姻,相互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李春生子女的要求是无法律依据的,遗留房产应由李春梅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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