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冲动的惩罚”

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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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同学数十载未见,再次重逢双方一时冲动,女方意外怀孕生子,男方悔恨交加双方分手,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孩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谁负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让我们来看看碑林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


  一、基本事实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昔日高中同学,十几年后双方因出差在北京重逢,当时张女士单身,王先生已婚。再次见面后,双方一时冲动发生关系导致张女士怀孕。不久后,他们的孩子张某出生。张某出生后一直与其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至今,自张某出生至2023年1月期间,王先生通过向张女士转账及在网上购买张某日常生活所需的纸尿裤、奶粉等履行其抚养张某的义务。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张女士和王先生因孩子抚养、感情纠葛等发生矛盾,王先生后再未向张女士支付张某的抚养费,故张女士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张某是其母亲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外恋情期间生育的子女,虽然王先生在与其妻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张女士发生关系违背夫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但张某作为孩子并无过错,张某虽系非婚生子女,亦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王先生是张某的亲生父亲,对张某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经查,张某自出生起至今一直随其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自张某出生至2023年1月期间亦对张某尽到抚养义务,故其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自2023年2月起计算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张某每月必要开销、父母双方的固定收入、实际情况以及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作为亲生父亲的王先生应承担每月2500元抚养费为宜。故王先生应支付张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7个月*2500元/月)共计17500元;剩余抚养费应自2023年9月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对于非婚生子女,其未来的成长历程会比婚生子女会更加艰辛,若将“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付抚养费,这有悖于我国传统人伦道德观念,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也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故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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